【Nancy Chang】評論
請問有人知道B選項錯在哪嗎
【winny】評論
如第40條所述B為一般職場進用身障者的薪資待遇,不過後面有但書,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由進用單位與庇護 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108社行三等 我要上榜】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A) §34 II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B) §40 II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C) §41 II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D) §42 I :身心障礙者於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時,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相關勞動法規確保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