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Huang】評論
(B)第七條 第二項所定午睡時間,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為原則;並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 (C) 第十五條 四、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對有特殊需求之幼兒,得安排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志工一對一隨行照顧。 (D) 第十三條 七、不得採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
【林群玲】評論
(C)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顏珮如】評論
C應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後,兩歲才能與三歲以上的幼兒混齡編班,每班以15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