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公布日期】101.11.09【公布機關】交通部第19條之2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其調派駕駛勤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101.11.09 【公布機關】交通部第19條之2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其調派駕駛勤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