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大眾捷運法【修正日期】民國93年4月27日【公布日期】民國93年5月12日第35條(營運情況之報備)【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51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二、每年應將大眾捷運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文件帳冊;辦理有缺失者,應即督導改正。
【用戶】張濰薏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鐵路法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向交通部報備: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二、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三、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 六個月內報備一次。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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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大眾捷運法 【修正日期】民國93年4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93年5月12日 第35條(營運情況之報備)【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51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運.....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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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鐵路法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向交通部報備: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二、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三、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 六個月內報備一次。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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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大眾捷運法 【修正日期】民國93年4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93年5月12日 第35條(營運情況之報備)【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51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運.....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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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鐵路法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向交通部報備: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二、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三、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 六個月內報備一次。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