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鐵路法第51條之規定,運送物逾交付期間幾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1382
統計:A(464),B(3),C(36),D(44),E(0)
用户評論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51條(運送物交付及賠償責任)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請求前項賠償時,申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運送物到達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51條(運送物交付及賠償責任)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看完整詳解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51條(運送物交付及賠償責任)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