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6980x】評論
修改了..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月23日
【Joanne Lee】評論
民用航空法【修正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公布日期】民國101年1月4日第43條之2(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禁止使用)【相關罰則】§102 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艙門止,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由民航局公告之。
【茉茉·貝莉雅·戴比路克(已】評論
已修法 依照最新法,本題無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