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甲、乙為兄弟,甲有一腳踏車棄置未用,乙覺得可惜,因此以甲之名義,與丙訂定該腳踏車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主張乙為無權處分
(B)甲可撤銷該買賣契約
(C)甲、丙之買賣契約為無效
(D)甲可主張乙為無權代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2038
統計:A(655),B(331),C(82),D(3617),E(0)

用户評論

【用戶】p47185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以甲之名義:無權代理以乙之名義:無權處分

【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契約成立了才能撤銷。契約沒成立根本沒什麼好撤銷的。無權代理的債權行為「效力未定」,以本題來說就是還不知道買賣契約能否成立。如果甲承認無權代理,契約才能成立。

【用戶】Mamasu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23 甲、乙為兄弟,甲有一腳踏車棄置未用,乙覺得可惜,因此以甲之名義,與丙訂定該腳踏車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主張乙為無權處分 (B)甲可撤銷該買賣契約 (C)甲、丙之買賣契約為無效 (D)甲可主張乙為無權代理 乙用甲的名義,所以甲可以說乙沒有權力代理我,無權代理,非經本人承認不生效力,也就是甲若承認有效該契約就有效,反之就無效,所以選項(C)錯,也沒有選項(B)撤銷的問題若乙是用自己的名義與丙訂定該腳踏車買賣契約,甲可以主張乙沒有處分權利無權處分則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該效力端看甲承認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