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或變更,若不甚礙他造當事人防禦及訴訟終結時,不須他造同意
(B)被告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利益,而提起反訴者,不須他造同意
(C)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不生效力
(D)原判決之理由確實不當,縱因其他理由認為判決正當者,仍應以上訴為有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3452
統計:A(36),B(233),C(7),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46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55 條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用戶】homyeh(我已上榜大家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D.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