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或變更,若不甚礙他造當事人防禦及訴訟終結時,不須他造同意
(B)被告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利益,而提起反訴者,不須他造同意
(C)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不生效力
(D)原判決之理由確實不當,縱因其他理由認為判決正當者,仍應以上訴為有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3452
統計:A(36),B(233),C(7),D(17),E(0)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第 446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homyeh(我已上榜大家】評論

D.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