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則此項申請之期限為下列何者?
(A)徵收公告期間內
(B)徵收公告期滿翌日起十五日內
(C)徵收公告期滿翌日起十日內
(D)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3398
統計:A(114),B(36),C(0),D(27),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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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貞節】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

小法(已上榜)】評論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意後核准。前項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