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受僱者甲與其雇主乙約定六個月短期性勞動契約屆滿後,甲繼續工作而 乙未即表示反對意思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視為繼續延長一年之勞 動契約
(B)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C)甲未經乙同意繼續工作,乙不必給付工資
(D)甲可向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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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