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保險法第 107 條有關以兒童為被保險人投保含有死亡給付之保險契約的限制規定,曾經多次修法,此類兒童保險契約的限制規定應如何適用?
(A)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之法律
(B)適用保險契約訂立時之法律
(C)適用發生爭議時之最新法律
(D)適用對被保險人最有利之法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554
統計:A(17),B(80),C(7),D(2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保險

用户評論

江漢龍】評論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99年2月1日公佈,將於本(3)日起生效。本條規定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之未成年人於未滿15足歲前死亡者,不能有死亡保險金之給付,保險公司僅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也就是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障要到滿15足歲才能開始。壽險業為配合該法修正,對保險商品採取的因應措施如下:(一)自本(3)日起,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新投保的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均需符合修正後規定。(二)在99年2月3日前投保的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追溯適用修正後規定。(三)一年期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以人壽保險、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組合之綜合保險商品,於本(3)日起續保者,必須符合修正後規定,但殘廢與醫療保障部分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