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y Hsu】評論
第 164 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Aimee Kung】評論
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有報償請求權)
【Arron Hawk】評論
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陳紹綸】評論
這樣想就好了 假設我去旅遊剛好拍到石虎照片 回家之後發現有人懸賞 我當然可以拿照片去完成任務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