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托里尼】評論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明知」:指的是知道在做這件事(認識到實現該要素的自然事實)且也知道事情的後果(知道相關自然事實的社會意義)
【derek801204】評論
涉及到規範性要素時(如猥褻文書),行為人除了要認識到實現該要素的自然事實外,還必須要認識到相關自然事實的社會意義,才能滿足故意的認知要求。
【Dennis Tang】評論
A到底錯在哪 你做這件事情是不好的是違法的(行為的違法性),那你又做了 不是故意嗎??
【Dora:考上即捐贈vip】評論
A是在確定構成要件後才要討論的,要先討論行為人有沒有故意(構成要件該當),也就是行為人是否認知到相關事實的社會意義,拿今天新聞報的某藝人在美兒子說要射擊校園來比喻,他說是開玩笑,但他是否認知到這不好笑?那這樣是否有構成故意呢?所以還沒有討論到違法性。而且題目只提到猥褻性文書,是要說明規範性要素的例子,並沒有指出那裏違法了,不要被誤導。以上可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