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評論
犯罪偵查學第104點﹝1﹞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警察機關得使用證人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八)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之親屬、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關係人到場說明。﹝2﹞前項通知書,應於命到場前二十四小時送達之。但情形急迫或案情單純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口頭等方式通知之。﹝3﹞證人經通知到場者,應依原定時間及處所即時詢問,不得拖延。﹝4﹞證人如有數人者,應分別詢問之;未經詢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