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心開始】評論
第 22-1 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旋轉門條款)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nn 找回初心│】評論
後3前5
【香牛牛】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 共25條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第 14-1 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第 22-1 條n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旋轉門條款)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