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chen Hsieh】評論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Yen Long Lee】評論
第 15 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 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 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 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6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
【wendy123lin】評論
為改善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減少職業災害發生,對雇主課以責任,勞保條例特將保險費率分為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與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兩類。其中普通事故保險費,有一定雇主之被保險人、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自行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負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惟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參加職業工會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政府補助40%,被保險人負擔60%。至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其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政府補助80%,被保險人負擔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