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沛璇】評論
罰鍰---行政法罰金---刑法拘留---行政法拘役---刑法(D)選項很明顯錯誤
【Xiang Yi】評論
楓葉 錯在,贏在考場!! 加油
【GRACE】評論
名 稱: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第 33 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我瞎了。。。眼睛業障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