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駕駛小客車,於遵守交通規則下與闖紅燈之機車騎士 A 相撞。甲見 A 倒地流血不止,僅以電話囑託其外甥報案。警方接到報案後,及時到現場,不見甲之蹤影。惟甲之車牌號碼經路人記下並告訴前來處理的警察,於警察尚未查出車主時,甲主動打電話報警告知肇事。數月後,甲又駕車違規擦撞由 B 所騎乘之機車,B 倒地受傷。甲下車責問 B 騎車過慢,路人則通報救護人員到場,並將 B 送往醫院。甲目送救護車離開後,因未見警察前來,遂駕車離開現場前往醫院探望 B。試問,如何論處甲先、後的行為?(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8194
統計:A(103),B(143),C(862),D(2183),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學緒論、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訴願

用户評論

【用戶】柒子森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 80 條  第一項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 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用戶】mingche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已逾期,但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則下列作法何者正確? (A)僅能駁回訴願人之訴願 (B)僅不受理訴願人之訴願 (C)駁回訴願人之訴願,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D)不受理訴願人之訴願,並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訴願法第 80 條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用戶】Liz Tse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訴願 程序不合→不受理 實體不合→駁回 ex:無理由

【用戶】幫按讚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駁回→認為沒理由,連審的價值都沒有不受理→不合程序,但不代表講的東西沒道理,違法的地方該改的還是要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