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子森】評論
訴願法※第 80 條 第一項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 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mingcheng】評論
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已逾期,但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則下列作法何者正確? (A)僅能駁回訴願人之訴願 (B)僅不受理訴願人之訴願 (C)駁回訴願人之訴願,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D)不受理訴願人之訴願,並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訴願法第 80 條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Liz Tseng】評論
訴願 程序不合→不受理 實體不合→駁回 ex:無理由
【幫按讚】評論
駁回→認為沒理由,連審的價值都沒有不受理→不合程序,但不代表講的東西沒道理,違法的地方該改的還是要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