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文斌】評論
就構成要件而言,主觀上甲確有殺人之故意;為就客觀歸責理論觀點之,甲並未製造法律上不可容許之重要風險而至乙死亡,故乙之死亡無法歸責於甲,甲並不成立犯罪.
【Zack Fang】評論
客觀上的因果關係連結強度趨近於零
【chiangpinyi】評論
總之 人不是他殺的阿!
【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評論
人無法控制打雷要打在誰身上所以不構成殺人罪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