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良心公司將化學原料一批出售給買主王五,價款新台幣二百萬元,買主已收訖該批貨品無誤,惟良心公司則迄未收到該項價款。迨探問客戶王五,王五迭稱,已遵照雙方歷來交易慣例,於收訖貨品同日出帳,將貨款二百萬元交付良心公司同日送貨外務員趙二收轉。良心公司轉問該外務員,則矢口否認有代收貨款之事。良心公司乃併列王五、趙二為共同被告,向轄區地方法院起訴。主位請求,請求判命被告王五應給付原告良心公司貨款二百萬元;備位請求,請求判命被告趙二應給付原告良心公司代收款二百萬元。試依最近實務見解,簡述該備位之訴,是否屬合法之訴之合併形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4069
統計:A(96),B(146),C(262),D(4847),E(2)

用户評論

Apple Pink】評論

民法1067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fuzzy3763】評論

上了考場誰有辦法去記得民法1067條是啥內容?法緒也是...包山包海...包很大...

jessica】評論

1067條的例子好像是說:王永慶的非婚生子女要認祖歸宗的案子。給你參考。

Richco(五等已上榜,】評論

民法1067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