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 Hsieh】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snoopy75smb】評論
(A)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隨時向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此時,上級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X;確認行政處分與原處分機關有關,與上級機關無關)(B)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不附理由隨時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此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X;須有正當理由)(C)行政處分之一部分無效者,若除去該部分行政處分仍能成立者,其他部分為有效(O)(D)行政處分之無效,上級機關應依職權命原處分機關確認之(X;原處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