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花】評論
1. 簡易訴訟程序應經言詞辯論原簡易訴訟程序得不經言詞辯論,而這次修正認為人民應訴部變因素已改善,故為保障人民辯論權,修正第233條將得不經言詞辯論之內容刪除,故簡易訴訟程序原則應經言詞辯論。2. 簡易訴訟上訴第二審定為高等行政法院,因維持二審制,故高等行政法院係採法律審,但這次修法放寬上訴二審之限制為「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惟對於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原本第235條提起上訴或抗告應經許可,已修改)資料來源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4/50
【YH】評論
C選項
【宸】評論
回覆 YH(A)起訴可以言詞為之行政訴訟法(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修正)第 231 條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