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人身自由為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為充分保障人身自由,大法官作成諸多解釋,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人身自由之敘述,何者為非?
(A)強制隔離雖使人民在一定期間內負有停留於一定處所,不與外人接觸之義務,雖其係為達成防疫之目的、但仍與刑事被告身體自由拘束之情形相同,故有憲法第8條之適用
(B)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只要有法律授權依據,行政機關即得自由為之,不論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久暫,均不須由法院事前審查
(C)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屬憲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拘禁」、其於決定管收之前,應由法院審問
(D)依釋字第708號解釋,倘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對於暫時收容處分表示不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於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阿富】評論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察機關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只有現行犯,是法律保留,需法律有明定,即可逮補。其餘 人民身體之自由,遭受不法侵害。均需要依 『依法定程序』

國考安陵容】評論

A選項,屬於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範疇。B選項,錯誤。我國法律只授權行政機關得視具體實情,進行短時性〈24小時內〉的人身             自由之拘束〈如家暴受害者之緊急安置、避免暴行或鬥毆有害公共安全之管束             等〉。C選項,屬於行政執行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範疇。由地方法院裁定之。D選項,大法官解釋;人身自由屬於民主國家之核心理念,自然以最大利益的角度保障其             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