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評論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察機關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只有現行犯,是法律保留,需法律有明定,即可逮補。其餘 人民身體之自由,遭受不法侵害。均需要依 『依法定程序』
【國考安陵容】評論
A選項,屬於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範疇。B選項,錯誤。我國法律只授權行政機關得視具體實情,進行短時性〈24小時內〉的人身 自由之拘束〈如家暴受害者之緊急安置、避免暴行或鬥毆有害公共安全之管束 等〉。C選項,屬於行政執行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範疇。由地方法院裁定之。D選項,大法官解釋;人身自由屬於民主國家之核心理念,自然以最大利益的角度保障其 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