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2357】評論
就業服務法§5Ⅰ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C)、身心障礙、星座(A)、血型(B)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