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因用途廢止,撥用土地之收回程序為何?
(A)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B)應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C)應由原管理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D)應由申請撥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9642
統計:A(260),B(21),C(64),D(105),E(0)
用户評論
【bobo chen~莫忘初】評論
國有財產法第39條: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一、用途廢止時。二、變更原定用途時。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