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是 A 車之所有權人,乙竊取甲之 A 車,丙復自乙竊取 A 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甲得對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C)乙得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乙得對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6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加油加油】評論

唉 整張幾乎用猜的=.=

wak4763987】評論

建議3F的可以去修法學大意 如果有修過來寫這份 如果做到現在的第17題的話你可能只會覺得只有3題比較難一點本人是只有7  17題比較難

愛睡的綿羊】評論

第 940 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

yuyuzzz224】評論

關於A、B,我的想法是 1. 主張民法767條第一項前段(所有物返還)+民法962第一項前段(占有物返還)的前提,請求權人須為所有人或占有人。 2. 請求權人之相對人須為"現占有人",乙竊取甲之A車雖為事實,但隨後丙復自乙竊取A.....看完整詳解

kate】評論

謝謝11F解釋

Stanren】評論

選項(A)錯誤,甲雖屬A車之所有權人,惟其得對之行使物上請求權之人,應向現占有人丙為之,而非乙。此觀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061號判例可知:「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應以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為被告,如非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縱令所有人之占有係因其人之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亦僅於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時,得向其人請求賠償損害,要不得本於物上請求權,對之請求返還所有物。」(此情況下,程序法所得主張權利之雙方與實體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