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警察對於曾犯「中華民國刑法」條文規範之罪,得定期實施查訪之治安顧慮人口,下列哪一項符合其規定?1. 刑法第 346 條;2. 刑法第 348 條;3. 刑法第 322 條;4. 刑法第 320 條
(A)1. 2. 3. 4.
(B)2. 4.
(C)1. 4.
(D)1. 2. 4.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4286
統計:A(1),B(0),C(1),D(5),E(0)
用户評論
【用戶】旻洲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348是擄人勒贖結合罪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 (強盜.準強盜.加重強盜.強盜結合犯) 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 (搶奪.加重搶奪) 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加重強制猥褻.對精神障礙者性交猥褻.性交猥褻致...
【用戶】Sia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殺人、 放火)-重罪(擄人、 強 、搶、詐、 竊)-財產系列(妨害自由 、性自主)-妨害系列(組織、毒品、槍砲)-壞人系列
【用戶】旻洲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348是擄人勒贖結合罪
【用戶】Sia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殺人、 放火)-重罪(擄人、 強 、搶、詐、 竊)-財產系列(妨害自由 、性自主)-妨害系列(組織、毒品、槍砲)-壞人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