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a33.26.06.1】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六條第 6 條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一 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二 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三 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四 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五 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孫志明】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六條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轄外、無人、難現、抗拒、他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