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刑法第 17 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學理上謂之「加重結果犯」或「結果加重犯」。請依實務見解,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加重結果犯之基本犯罪得為故意犯,亦得為過失犯
(B)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備相當的因果關係
(C)加重結果犯之基本犯罪僅限既未遂,不包括未遂犯
(D)加重結果犯之構成,不以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具有客觀的預見可能性為必要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3),C(0),D(0),E(0)

用户評論

洪淑娟】評論

A 加重結果犯不得為過失犯C包括未遂

Sony Lin】評論

刑法第十七條之加重結果犯,係指行為人就其故意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於一般客觀情況下,可能預見將發生一定之結果,但行為人因過失而主觀上未預見該結果之發生,乃就行為人主觀上意欲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及客觀上可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二者間因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予以加重其刑之法律評價。倘於行為當時,客觀上行為人根本無預見其結果發生之可能,即不該當加重結果犯之構成要件,僅能就行為人原有故意犯罪行為,課以普通犯罪之刑責。此與刑法第十三條所定行為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該犯罪結果之直接故意,及主觀上預見其結果之發生,而其結果之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均應就其結果之發生,負其故意犯罪責任之形有別。從而,行為人故意犯罪所生之結果,究係涵括於其主觀上之全部直接或間接故意範圍內?抑或僅就基本行為事實出於故意,而發生之結果於客觀上雖能預見,卻未在其主觀意欲之範圍內?攸關結果之故意犯或結果犯之法律適用,自應詳加究明;且上揭客觀上能預見者,縱屬公眾周知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一規定,亦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再於判決內,依法認明記載其事實,並敘明其論斷之理由,始足為法律適用當否之準據。

阿答力】評論

所謂客觀注意義務乃指一般理智謹慎之人應有的注意 所謂客觀可預見乃指一般理智謹慎之人均可預見其違反注意義務行為之結果 舉兩個例子來說明 1.甲忘了關瓦斯爐,導致失火  失火與甲之行為有關(結果原因)  甲違法客觀注意義務(理智謹慎之人不應忘了關瓦斯爐)  結果客觀可預見(一般理智謹慎之人都知道忘了關瓦斯爐可能導致失火) 2.甲在高速公路以時速120行駛,因而撞死了突然從分隔島衝出的行人乙  乙之死亡與甲之行為有關(結果原因)  甲違法客觀注意義務(理智謹慎之人不應超速)  結果客觀不可預見(一般理智謹慎之人都無法預見超速公路會有行人自分隔島穿越) 上述案例中第一例甲該當失火罪 在第二例中,儘管甲的行為不法,但因欠缺可預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