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下列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文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勤務條例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
(B)臨檢實施之手段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
(C)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
(D)臨檢之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E)對人、處所或公共場所實施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A,B,C,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4),B(4),C(5),D(5),E(3)

用户評論

Summerbaby Ha】評論

為什麼沒有處所?

阿答力】評論

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1.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2.無從確定其身分或3.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cindy】評論

(D)對公共場所 交通工具的臨檢1.要件: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易生危害2對於私人之場所除了上述要件外,尚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之臨檢要件: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