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祺】評論
(B)每半年定期檢討一次
【孫志明】評論
二、警察勤務單位應依轄區面積及治安、地理、交通等情形,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並設置巡邏箱巡簽。前項巡邏區(線),應陳報所屬上級機關(分局或警察局)列管,並至少每六個月定期檢討一次。(B)三、設置巡邏箱地點擇定原則如下: (一)治安要點及交通衝要處所。 (A)(二)居民較少、地處偏遠且道路崎嶇、地形開闊且未設守望崗處所。 (三)水源區、橋樑、隧道、涵洞、交通孔道、會哨地、山地工寮等處所。 (C)(四)重要之政府機關、人員及經濟、教育、文化、金融等必要機構、處所。 (D)(五)與其他分駐(派)出所交界地區之小道或建築物。 (六)臨時突發或經常性發生治安事故地點。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