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wen Lin】評論
第 404 條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snoopy75smb】評論
(A)對同一案件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之裁定(X;不得抗告)(B)限制辯護人與被告互通書信之裁定(O;得抗告)(C)駁回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裁定(X;不得抗告)(D)再開辯論之裁定(X;不得抗告)刑事訴訴法 第 404 條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