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何者為得訴請裁判離婚之原因?
(A)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2 年確定者
(B)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旁系親屬,為虐待者
(C)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 3 年者
(D)夫妻之一方曾惡意遺棄他方者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困難0.381633
統計:A(2911),B(1193),C(4189),D(1747),E(65)

用户評論

loverlover556】評論

27. 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何者為得訴請裁判離婚之原因? (A)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2 年確定者 (B)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旁系親屬,為虐待者 (C)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 3 年者 (D)夫妻之一方曾惡意遺棄他方A. 6個月以上B. 直系親屬C. ( O )D. 繼續狀態中

林書緯】評論

相關補充:婚姻無效1.未登記2.近親婚3.重婚或同時婚

不管怎樣都要考上才行】評論

這題其實蠻陷阱的,要把法條看熟

Ginny Chang】評論

這題其實蠻陷阱的,要把法條看熟

小袋】評論

第 1052 條

我一定要考上】評論

這題其實蠻陷阱的,要把法條看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