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rlover556】評論
27. 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何者為得訴請裁判離婚之原因? (A)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2 年確定者 (B)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旁系親屬,為虐待者 (C)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 3 年者 (D)夫妻之一方曾惡意遺棄他方A. 6個月以上B. 直系親屬C. ( O )D. 繼續狀態中
【林書緯】評論
相關補充:婚姻無效1.未登記2.近親婚3.重婚或同時婚
【不管怎樣都要考上才行】評論
這題其實蠻陷阱的,要把法條看熟
【Ginny Chang】評論
這題其實蠻陷阱的,要把法條看熟
【小袋】評論
第 1052 條
【我一定要考上】評論
這題其實蠻陷阱的,要把法條看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