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o】評論
未取得國籍時,得經內政部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避免造成無國籍)
【ChuMi Je】評論
國籍法第 十四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第 十一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