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og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報驗單位應於報請檢察官相驗之時起,4 小時內以傳真通報法務部,並副知內政部警政署(C)我國人民於大陸地區受人身自由限制,經大陸地區公安單位通報我方後,由內政部警政署依規定函請該管警察局即時通知其家屬(D)警察機關受理事涉兩岸地區之案件非屬刑事案件者,應轉告報案人或被害人逕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
【用戶】gogoro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偵查手冊§260-§263(A)報驗單位應於報請檢察官相驗之時起,4小時內以傳真通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並副知內政部警政署→偵查手冊§260:查獲大陸地區人民涉犯刑事案件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對其實施限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如拘提、逮捕、羈押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法院裁定拘留者,經通知到案執行等)時,除涉及內亂、外患或妨害國家安全等罪外,移送單位應自其人身自由受限制之時起,〔十六小時〕內以傳真通報法務部,並副知警政署。(C)我國人民於大陸地區受人身自由限制,經大陸地區公安單位通報我方後,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規定函請該管警察局即時通知其家屬→偵查手冊§262:我國人民於大陸地區受人身自由限制,經大陸地區公安單位通報我方後,由警政署依規定函請該管警察局即時通知其家屬。(D)警察機關受理事涉兩岸地區之案件非屬刑事案件者,應轉告報案人或被害人逕洽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辦理→偵查手冊§263、Ⅱ:非屬刑事案件者,應轉告報案人或被害人逕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