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為 500萬元,並指定其子女丙、丁、戊為受益人,但未指定保險金分配比例,嗣後,丁故意將乙殺害致死,甲、丙、丁、戊各可請求多少保險金?
(A) 甲 0 元、丙 250 萬元、丁 0 元、戊 250 萬元
(B) 甲、丙、戊各得 500 萬元的三分之一,丁 0 元
(C) 甲 83.33 萬元、丙 166.67 萬元、丁 83.33 萬元、戊 166.67 萬元
(D) 甲、丙、丁、戊皆不得請求保險金,應解交國庫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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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vick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受益權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保費繳滿二年以上要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若無應得之人則要解交國庫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該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如有其他同順位受益人則為平分;如無其他受益人,則為被保險人遺產(不給身故受益人)(未遂代表還沒有發生所以可以撤銷)(已經發生了所以不能撤銷只能喪失)

【用戶】v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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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受益權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保費繳滿二年以上要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若無應得之人則要解交國庫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該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如有其他同順位受益人則為平分;如無其他受益人,則為被保險人遺產(不給身故受益人)(未遂代表還沒有發生所以可以撤銷)(已經發生了所以不能撤銷只能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