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58 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第 59 條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第 63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用戶】vick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 第 63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補充說明:此項法規針對「財產保險」由於財產保險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須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例如:火災險)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超過期限內通知,將可能影響保險公司事故調查時效,導致理賠結果擴大損失等疑慮(例如人為縱火,可能因此被湮滅證據等狀況)故,需在保險法規定時間內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因「人壽保險」並不會因為需要調查結果而擴大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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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58 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第 59 條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第 63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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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險法 第 63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補充說明:此項法規針對「財產保險」由於財產保險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須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例如:火災險)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超過期限內通知,將可能影響保險公司事故調查時效,導致理賠結果擴大損失等疑慮(例如人為縱火,可能因此被湮滅證據等狀況)故,需在保險法規定時間內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因「人壽保險」並不會因為需要調查結果而擴大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