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保險法第 32 條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vicky】評論
但從保險意義上來說,不同險種的承保規定不太一樣。根據保險法第32條「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除非保險公司有將戰爭列為「除外責任」,不然戰爭仍須負理賠責任。在過去,壽險公司普遍都將戰爭列為除外責任,直到民國85年財政部訂定「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壽險公司若除外或限額承保,且應於要保書及保險單條款上載明。各家壽險公司的保單條款,有的公司將戰爭列為除外責任,有的則未於保單契約中提及;若未提及,依《保險法》規定就應負擔賠償責任。通常,一般身故壽險,只要被保險人過世,就必須理賠。年金險、意外險,若保單條款沒有將「戰爭」列為除外責任,理應是要理賠的。郵局的「簡易人壽保險」的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因此根據的是《簡易人壽保險法》有特別將戰爭列為除外事項。《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0條規定,「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故郵局的簡易壽險是有明文規定不理賠的。其他商業保險,則要看保單條款的「除外責任」,如果有特別寫道「戰爭」,就表示這張保單不理賠因戰爭導致的傷害。最常見的是意外險(傷害險)、意外醫療及旅平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