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85條: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五色幸運草】評論
民訴、行訴皆有合議停止訴訟之規定,續行期間皆為4個月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第 191 條 ...
【Jeanne】評論
(整理)停止訴訟而有關公益:裁定1個月續行。停止訴訟而雙方合意:4個月不續行視為撤回。
【盧妍蓁】評論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B)無庸考慮民事訴訟,繼續訴訟程序 (C)駁回原告之訴 (D)判決被告敗訴 103年初等考試 答案:A意思是,這個行政訴訟案的判決,得需要以民事訴訟案的判決為依據,所以先暫停,等民事案結果先出爐。訴訟程序之停止(1)裁定停止<本題(2)當然停止-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喪失資格或死亡。(3)合意停止-a.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b. 行政法院認合意停止訴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