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rn】評論
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詹姆士】評論
此題我有疑問,如果是一般請求權有15年的時效,經過判決確定後,起算的時效是 5 年還是 15 年???? 謝謝
【Zora Ho】評論
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 才會變成五年所以 超過5年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