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x384714】評論
(D)應適用民法第548條第一項: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一定要考上】評論
第 545 條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n第 546 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n時起之利息。n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n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n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n人請求賠償。n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n償權。
【jim711116】評論
第 545 條 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A)第 546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B)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C)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第 540 條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