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瑄瑄】評論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B(A)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被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經濟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但胎兒身分之確認者,不在此限-〉X,參民事訴訟法第246條(B)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O,參民事訴訟法第246條(C)確認法律關係之金錢相關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被告不能提起其他訴訟,且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 10萬元者為限-〉X,參確認訴訟沒有金額限制(D)確認證書真偽者,在刑事偽造文書判決確定前,不得提起確認之訴。但原告有數人者,不在此限-〉X,參民事訴訟法第 247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 247條確認法律...
【Vicky】評論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類型之敘述,何者正★?(...
【Ann Su】評論
第 247 條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覚】評論
第 246 條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第 247 條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A)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被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經濟上利益者,不.....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