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民法 (A)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
【112年已上岸,再接再厲】評論
民法 第 1094 條父母均不能★★、...
【b2i2l3l3】評論
(B)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C)1116-2 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
【萬晉宏】評論
監護方面,法院若認為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時,僅得由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之祖父母擔任其監護人→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亦得擔任其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