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評論
(A)民法第348條第一項:「物之出賣人,...
【Ommmmm】評論
(A)物之出賣人,僅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 349 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B)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第 352 條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C)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者,其解除權,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 5 年而消滅;惟於出賣 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第 365 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
【Wobbuffet】評論
第 360 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D選項我是看跟法條不一樣 才覺得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