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雯蘭】評論
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小鐵】評論
妳的問法怪怪的??你是在問簡易程序事件訴訟吧???
【Hui】評論
C選項行政訴訟法 第六條 第三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原告可提:1.確認訴訟2.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原則:選2.就不能再提1.確認訴訟例外:因為最後一句"除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所以可以直接提,不受2.限制。"初學者的理解,歡迎糾正
【瘖啞人】評論
C及D可怎解? 謝謝
【RuRu】評論
C的完全錯誤,因為題目說的是確認無效訴訟,跟撤銷訴訟沒關係D改成高等行政法院補充觀念◎ 交通裁決事件:係指不服裁決所(監理所)作成之裁決,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事件。◎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係指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依法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事件。◎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係指交通裁決事件及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以外之公法上爭議,依法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事件。補充第六條第三項的但書確認訴訟總共有三種,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行政處分成立不成立、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第6條第3項前段先把整個三種限定為後備性,但書再...
【林美】評論
C不是無效訴訟 後面的敘述也錯誤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_^高考努力不懈】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訴訟)<--補充性的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三十日內不為卻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視為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