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ling Chian】評論
名 稱國民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Snail Chen】評論
【教育發展新契機-實驗教育三法】一、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個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等方式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促使實驗教育多元化發展。 二、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此類學校享有充分自主性,得以創新求變思維,促進實驗教育多元發展,回應社會多元需求並落實教育改革之精神。本條例所定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係以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為主。本條例例外許可公立學校主管機關得於不逾其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五原則下,許可公立學校準用本條例規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三、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教育部藉由制訂本條例明確定位受託學校之屬性與其相關權利義務,並賦予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得排除有關法律適用,俾促進教育之多元化發展,有效落實委託私人辦理國民教育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