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特殊教育法中規範哪項會議不一定要有家長(代表)之出席
(A)特殊教育諮詢會
(B)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C)鑑定安置會議
(D)IEP會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77822
統計:A(481),B(245),C(569),D(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95)、特殊教育法第27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任務

用户評論

張柏文】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 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細則內容有提到家長也是成員之一,至於實際上法規跟現實本來就會有許多出入但考試還是要以法規為主吧。以上是個人的小小見解

孟甲甲】評論

回應其中一位的問題,BC選項哪不同,我想應該是,(B)鑑輔會,除鑑定安置外還有其他功能,例:評估特教績效、建議遴聘專業人員(特細則第九(C)鑑定安置會議,是就個案學生召開的鑑定安置會議!鑑輔會有明確指出一定要有家長代表,(畢竟就算不是招開鑑定安置學生的會議,鑑輔會執行其他功能的會議時,也應該有家長代表參與,好比特諮會)至於安置會議家長須不須出席,就如同上面有些人提供的資料囉!

Evelyn】評論

現在應該沒有所謂的「鑑定安置會議」了依照最新103年修訂的特教法第六條

林嚕蜜】評論

一般出席者與列席者差別在於程度上的不一樣,出席者比列席者來的重要,列席者可以不出席,但出席者除非萬不得已不能來,不然一定要出席,而且一般會有簽到簿,出席者需要簽到,列席則不用。列席者的功能其實比較像是到場聆聽的角色。 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解釋列席:開會時,到場參與會議,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者,稱為「列席」。出席:到場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