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玉姍】評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1名 稱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11 月 30 日 第 20-2 條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組織、任務、委員產生方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
【Pomelo Hsu】評論
並沒有一模一樣,紅字是差異處,當年題幹敘述根本從教基法照抄下來,即使是100年時修訂的國教法,也沒有完全一樣。當然這題要是在100年後再考一次,也是會炸一堆人........教基法: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國教法: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
【許恩】評論
教育基本法:求子女福祉、依法選擇受教育方式國民教育法:維護子女權益、參與家長會、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