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 Ching Pang】評論
依據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地面層為限,但不敷使用時,在不影響兒童安全原則下,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以序利用原址第二 層、第三層房屋。
【瑜兒】評論
依照《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備標準》第六條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為樓層建築者…四樓以上,不得使用。
【淯茵】評論
以下應該不包含三樓吧?60分以下也沒包含60分啊!
【魚】評論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