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第 2 條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為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教師與家長提供專業服務之下列專 (兼) 任人員:一、醫師:以具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語言治療等治療人員。三、社會工作師。四、臨床心理、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五、其他相關專業人員。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助理人員,指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之下列專 (兼) 任人員及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任用之生活輔導員:一、教師助理員。二、住宿生管理員。